管制物质 | 排除的产品或组件 |
1. 圆形荧光灯管中的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/灯。 2. 一般用途的荧光灯管中的含量不得超过: (1)卤素磷酸盐10毫克。 (2)三基磷酸盐,正常寿命5mg。 (3)三基磷酸盐,长寿命8mg。 3. 特殊用途直形荧光灯管中之。 4. 本附录中未述及之其它灯管中之。 | |
铅 | 1. 阴极射线管、电子组件及荧光灯管之玻璃中铅。 2. 铅在钢中做为合金成份含量以重量计0.35%铅,在铝中O.4%铅(重量 计),铜合金中4%铅(重 量计)。 3. 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(即: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%)。 4. 用于服务器、内存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(豁免准予至2010年)。 5. 铅在焊锡中,用于网络基础设备上,如通传电讯上之阅关、讯号、传输及网络管理上。 6.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(例如:压电子装置)。 |
镉 | 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/769/EEC号指令的第91/338/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。 |
六价铬 | 六价铬用于吸收冷气机碳钢冷却系统之防腐蚀。 |